作为国家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的纽带,村委会承担着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在这一点上,由于其被授予国家权力,则当其没有正确行使权力时,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往学者们依照法律规定多从自治组织中的权力机构这一角度来论述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却未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作为纽带已不可避免地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职责。
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第93条第2款作出司法解释,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七项工作时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虽被明文规定为群众自治组织,当其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时却在现实生活中以另外的一种形式存在着,故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多重法律地位对于保障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其职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以上的讨论,可以使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村民委员会扮演着不同的职能角色,而在扮演这些角色的同时其也被赋予不同的法律地位,应注意区分其在不同法律地位下承担的不同义务与责任。
2. 关于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在现行立法中,其只规定了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却并未意识到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承担的行政地位,故加快法律对其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对完善村民委员会职责的落实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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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thsfxyxb.cn/zonghexinwen/2020/0806/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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